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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

營利事業為提升市場競爭力,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、提升知名度及市占率,但未諳法令規定或意圖規避稅捐,在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,漏未開立統一發票,將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。

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,因此加盟主收取的加盟金、裝潢費、招牌費、開店指導費、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。

但若收取的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,在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,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,免另開立統一發票。



全文網址: 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| 財經 | 即時新聞 | 聯合新聞網 http://udn.com/NEWS/BREAKINGNEWS/BREAKINGNEWS6/7524310.shtml#ixzz2DWTBdsR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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